|
日前,貴陽市烏當區法院民一庭調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原告文某、雷某與被告王某係朋友關係,被告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先後於2009年9月至12月期間向原告借款20萬元,並口頭約定了利息的支付標准。但借款後,L型淋膜袋,被告僅支付了部分利息。因被告長期未按約定支付利息且到期後亦未償還本金,2016年10月28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金額為50萬元的借條,工商調查,但該借條中未載明還款期限。
(責編:陳康清、李瑞橋)
調解過程中,被告表示50萬元中包含了30萬元的利息,而其經濟較為困難,現僅有償還借款本息30萬元的能力,無法完全支付借條載明的款項。原告則表示,由於被告長期不不按約定還本付息才導緻利息高達30萬元,鑒於被告的履行能力有限,在借款本金不損失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立即還款,則同意“被告償還借款本息30萬元,放棄其余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最後雙方達成“由被告在2月24日前將借款本息30萬元償還給原告,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原告則放棄其余訴訟請求”的調解協議,台北市汽車借款。
據悉,被告已於2月23日下午主動將借款本息30萬元轉賬兌現給了原告。(梁國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