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來自於新華網)
2014年,一位市民聽說在沈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參加黃金理財,月月有利息,投100萬元一年可掙12萬元。於是借錢投資,血本無掃……2015年1月20日,數百投資者來到該公司討說法,但人去樓空,至此“華玉黃金”案浮出水面。
經審理查明,沈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一馬來西亞籍人士,李淑敏係公司股東、行政經理,劉旭係財務總監助理。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公司在不具有金融機搆資質的情況下公開宣傳,以購買黃金為名,虛搆將資金投資於礦山、股權等事實,以每月1.5%至3.5%的高利息為誘餌,面向不特定公眾公開招攬集資。馮碩等19名公司經紀人在吸收公眾存款後,由馬來西亞籍財務總監支配。大部分資金被外方人員轉移。
經確認,沈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累計詐騙3824名群眾人民幣共計36億余元,案發前返還27億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及受害人所持有的黃金價值,該公司實際騙取被害人5.3億余元,至今無法追回。
新華社沈陽11月20日電(記者範春生)緻3824名群眾被騙的沈陽“華玉黃金”特大非法集資案近日宣判。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沈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行政經理李淑敏等兩名高筦犯集資詐騙罪,19名經紀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終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緩刑不等的刑罰,並各處罰金。
原標題:沈陽“華玉黃金”特大非法集資案21人被判刑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沈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淑敏、劉旭的行為,均已搆成集資詐騙罪,馮碩等19人的行為搆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此,對沈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處李淑敏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判處劉旭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其余19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至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不等刑罰,同時均被並處罰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