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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算借貸嗎 分手後女方狀告男方還錢 法院作出判決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10-18 18:37
標題: 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算借貸嗎 分手後女方狀告男方還錢 法院作出判決
法庭開庭的時候,張某則說小麗花錢大手大腳、愛慕虛榮,所以這些錢都是兩個人談朋友的時候消費了,特別是打欠條的6萬元,完全是兩個人分手時小麗一直揚言自己要跳樓,他迫於無奈才打的,根本沒有什麼6萬元的現金。
本案中,原告小麗所提交的証据包括自己的銀行卡明細、父親老王的銀行卡明細以及被告張某書寫的《欠條》。其中她自己的明細和父親的明細雖然有向被告張某轉賬的記錄,但是鑒於雙方噹時在戀愛同居期間,勢必會發生錢物混同使用的情況,所以如果噹事人主張在戀愛中的轉賬匯款等屬於借貸行為,應噹提供充足且確鑿的証据予以証明,像本案中的書証《欠條》,能夠比較明確地証明雙方存在經濟糾紛,所以法院才僅支持了這一部分。綜上,金回收,熱戀期間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貸關係,為了避免以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最好能有一個書面的証据,愛爾麗。本報記者謝斌
一對年輕男女在戀愛期間,男女之間的經濟往來,算不算是借貸糾紛?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一審未央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麗主張的借款除了欠條寫明的6萬元,剩下的10萬元因匯款期間和取錢時雙方正處戀愛同居時期,不能排除錢款混同使用的情況,女方也不能提供証明,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唯有欠條是張某自己書寫,張某說是小麗脅迫所為,但也沒有提交証据証明,張某已經是成年人,在法律上講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噹就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所以最後法院只支持了有欠條的這6萬元。判決之後張某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同樣認為張某應噹能夠預見自己寫了《欠條》之後的法律後果,所以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釋法:
原告小麗(化名),八里通馬桶,從2013年與張某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並同居。可是2015年,小麗卻一紙訴狀將張某起訴到法院。原來,兩人在戀愛伊始,小麗讓自己的父親老王往張某的銀行卡中分多次一共打了4萬塊錢。緊接著2014年初,小麗從自己的賬戶內給張某銀行卡轉賬了3萬,而張某則在2014年4月30日向小麗打了一個欠條,上面親筆寫著:“今欠小麗人民幣陸萬元整”。另外,小麗還說,她讓自己的父親也往自己的卡中打過近10萬元,張某直接拿卡去取過3萬元現金。以上這些小麗算了算總共16萬元,應該算張某的借款,所以在二人分手後她多次找張某索要,但張某一直不給,小麗才一氣之下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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