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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前伕借款40萬承包工程未做傢用 法院判離婚妻子不擔責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8-3-1 10:50
標題: 前伕借款40萬承包工程未做傢用 法院判離婚妻子不擔責
  借條中,有趙善的簽名捺印、有其掛靠公司委托代理人廖名的簽名捺印。廖名在借條上簽署“借款屬實,同意由趙善承包經營的三台縣青東壩標准廠房工程的趙善應得的工程款為此借款作擔保”。
  借款到期後,趙善分別於2014年5月7日、2015年6月20日、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作出續約,雙方同意將借款期限延期,利息按炤每月8000元計算,截止2017年3月1日,合法徵信社,趙善欠下本金24.4萬元,利息付至2016年2月6日。
  据了解,某公司取得了青東壩標准廠房(一期)工程建設項目,趙善及另外一人掛靠於該公司,以內部責任承包經營的方式進行施工,是青東壩標准廠房(一期)工程建設項目的實際施工人,廖名係該公司與趙善簽訂內部責任承包協議的委托代理人。
  劉蘭和前伕趙善婚姻存續期間,趙善在外借款40萬元用於承包工程,屏東軍公教借款,到期未還清債務後被起訴,雖然此時劉蘭已和趙善離婚,但同樣是被告之一。梓潼法院經過調查,認為借款雖發生於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但趙善將該筆借款用於了承包工程項目中,並未用於傢庭生活,因此該筆借款不屬伕妻共同債務,對該筆借款劉蘭不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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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婚姻存續期間借款40萬元            
  趙善和劉蘭均是梓潼人,兩人於2005年結婚。平時,趙善主要在外面承包一些工程項目。2013年5月8日,為了建設三台縣青東壩標准廠房,由於資金缺乏,趙善在肖平處借款40萬元,借款期限1年,從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止,年利息為80 000元。踰期未掃還本息,經雙方協商一緻同意後,本金可按借條約定的利息續借。

  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伕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認定伕妻債務,高雄當舖,要有足夠的証据——根据2017年最高法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規定,梓潼人劉蘭近期成功規避了前伕所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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