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19-8-29 15:28:57

公開未還助學貸款學生信息不妥

銀行方面公開未還助學貸款學生信息,已有加害公民正当權利之嫌。當然,不是說颁布公民的任何信息,都會構成加害隱私權等,關鍵是公開的個人信息是不是具備“可識別性”。

        據報道,日前,江西某銀行發布的一則催款通知惹來爭議。為催过期未還助學貸款,這則通知颁布了141名大學畢業生的姓名、學校、过期金額、住址等,过期金額起码3.47元,至多11890.96元。據悉,該催收名單發布后,很多人還了錢。

        其實,銀行方面之以是發出催款通知,也是情勢所迫。盡管這些大學畢業生簽下了助學貸款合同,當初也有信誓旦旦的還款承諾,但畢業以后卻玩起了活人消散,“不少降血糖藥,人留的電話已變更,地点是學校的,或地点不詳細,或是錯誤的”。若是這些助學貸款再不還上,就成为了一筆爛賬,銀行方面就得本身承擔損失。

        平心而論,催款通知是個不錯的主张。在這份催款通知中,銀积德意地提示欠債的大學生,“畢業后,從當年的9月1日起再也不享受当局貼息政策,每一年12月21日請按時交納貸款利钱,到期及時償還貸款”,強調“留下不良信誉記錄”“影響個人信貸”“無法坐高鐵、飛機”等5種过期后果,並指了然“網點、銀行卡或手機自助還款”方法和還款時間。對於那些因為“忽略大意”等缘由“忘了”償還貸款的大學畢業生,借著這架主動遞過來的“梯子”,還能“失路知返”。

        問題是,這份催款通知中還有一個“大殺器”:附帶了一份“截至2018年12月21日过期學生名單”,包含了姓名、高校、过期金額和住址等學生信息。對於那些欠債不還的大學生,原以為能一拍屁股走人,神不知鬼不覺,而這些信息的颁布象征著“老賴”的身份可財神娛樂城,能會人人皆知,隻有及時償還貸款才能“止損”。這或許也是該催收名單發布后,一些人主動還錢的動力地点。

        但是,這種做法並不是那麼合乎法規。我國法令嚴格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隱私權保護明確寫入侵權責任法﹔2017年民法總則修訂,對個人信息權作出明確規定,確立了個人信息的民事法令保護﹔刑法批改案(九)確定加害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法、最高檢出台《關於辦理加害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則是從刑事角度對個人信息予以保護。回到這起事务,銀行方面公開未還助學貸款學生信息,已有加害公民正当權利之嫌。

        當然,不是說颁布公民的任何信息,都會構成加害隱私權隱適美, 等,關鍵是公開的個人信息是不是具備“可識別性”。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處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法活動的通知》,將公民個人信息定義為“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触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盡管銀行方面未颁布這批大學畢業生的某些“焦点個人信息”,如公民身份証件號等,但在催款通知中有的家庭住址信息之詳細,已能准確定位到具體當事人。審視銀行方面颁布的這些個人信息,在必定水平上已具備了“可識別性”,可以說對公民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構成为了實質性加害,是以應當承擔相應的法令責任。

        在一個法治社會,受害維權並不是率性的資本,隻有依法操作才能行穩致遠。透過這起事务,銀行方面應當對維權方法進行檢討,防止加害公民隱私權、個人信息。當然,對於那些欠債不還的學生,更應當有所警省,誠實取信是最首要的风致,也是最根基的底線。

        (作者系空軍軍醫大學副传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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